甲 17 歲,乙為其法定代理人,甲授與代理權予友人 A 向丙以新台幣(下同)10 萬元購買二手 Y 牌重型機車一輛,當場交付頭期款 6 萬元及該車,約定後續尾 款分 4 期甲將按月繳交 1 萬元。1 個月後,甲另得知丁願意以高價之 D 牌重機互 易,甲欣喜若狂,遂即刻與丁完成交車,惟尚未完成監理所車輛過戶手續。半年 後甲偶然得知原丁之 D 牌重機曾發生嚴重事故,致該車並無丁宣稱之價值。本 題 A、丙、丁均已成年。請問: (一) 若乙嗣後得知此事來龍去脈,表示完全無法接受,則甲、丙、丁、A 間 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各自得如何主張?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甲(17歲)透過代理人A與丙簽訂機車買賣契約,並與丁進行機車互易交易。法定代理人乙事後表示反對。需分析各法律行為效力及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然而,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授與代理權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乙之同意。由於未經乙同意,該代理授權行為應屬效力未定。
依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依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效力應就代理人決之。然本案A之代理權係由甲授與,其本身代理權存在瑕疵。
依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與丁所為之互易契約,其效力應屬未定。
乙表示反對後,該互易契約應歸於無效。
建議甲應透過法定代理人乙協助處理後續法律關係。
丙得依民法第107條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之保護。
就與丁之互易契約,應請求回復原狀。
考量甲與A間之代理授權行為可能無效,建議由法定代理人乙出面協助處理。
關於與丙之買賣契約,需視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而定其效力。
甲與丁間之互易契約因乙表示反對,應屬無效,雙方應回復原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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