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欲成立公民團體之法律可行性問題。主要疑義在於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成立團體之資格,以及相關法律規範之適用。
依民法第13條規定,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參照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構團體不得招收未成年人參加訓練,顯示法規對未成年人參與特定團體活動有所限制。
考量未成年人可能涉及之法律行為能力限制,建議:
由成年人擔任發起人及負責人,確保團體運作之合法性。
未成年人參與團體活動時,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建議先向主管機關諮詢,確認具體成立要件及限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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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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