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爭議與救濟途徑

那人民就徵收補償有公法上請求權嗎?以及對於補償價額不服可以提起何種訴訟。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人民對徵收補償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與否,以及對補償價額不服之救濟途徑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徵收補償請求權之憲法基礎

  1. 依據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財產權應受憲法保障。

  2. 依據憲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確立了土地所有權受法律保障之原則。

  3. 依據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公用徵收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顯示徵收補償具有公法性質。

二、公法上請求權之性質

基於上述憲法規定,人民應具有徵收補償之公法上請求權:

  1. 徵收補償請求權係源於國家徵收權之行使
  2. 補償請求權具有公法上權利之性質
  3. 人民得依法要求國家給付合理補償

三、救濟途徑分析

對於補償價額不服之救濟途徑應可採:

  1. 行政爭訟程序
  2. 給付訴訟
  3. 確認訴訟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可依序採取下列救濟途徑:
  • 提起行政救濟程序
  • 若仍有爭議,得提起行政訴訟
  1. 證據準備:
  • 蒐集土地市價相關資料
  • 保存相關行政處分文件
  • 準備專業估價報告

肆、結論

  1. 考量憲法第15條及第143條規定,人民應具有徵收補償之公法上請求權。

  2. 關於補償價額爭議,建議依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必要時提起行政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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