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人民對徵收補償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與否,以及對補償價額不服之救濟途徑問題。
依據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人民財產權應受憲法保障。
依據憲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確立了土地所有權受法律保障之原則。
依據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公用徵收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顯示徵收補償具有公法性質。
基於上述憲法規定,人民應具有徵收補償之公法上請求權:
對於補償價額不服之救濟途徑應可採:
考量憲法第15條及第143條規定,人民應具有徵收補償之公法上請求權。
關於補償價額爭議,建議依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必要時提起行政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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