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主委群組發言涉及誹謗案

新任主委,前任主委在群組公開說前任主委偽造文書,但他並沒有證據而且公告去警察局報案這算毁謗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前任主委在群組中公開指控新任主委偽造文書,並宣稱已向警察局報案,但實際上並無具體證據支持其指控。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 前任主委在群組中公開指控偽造文書之行為,應符合刑法第310條第1項「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要件
  • 由於指控涉及具體事實(偽造文書),且無法提出證據證明為真實,可能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要件

二、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責任
  • 前任主委之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
  • 因其行為已不法侵害新任主委之名譽權,若造成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行政責任

依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主委應本於誠信原則執行職務。前任主委之不當指控行為可能影響機關聲譽。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群組對話紀錄
  • 記錄相關人證
  • 蒐集相關行政文書
  1. 法律途徑
  • 可提出刑事告訴(誹謗罪)
  • 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要求更正或道歉
  1. 預防措施
  • 完善文書管理制度
  • 建立工作交接制度
  • 保留重要決策過程紀錄

肆、結論

考量前任主委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及民事侵權行為,建議:

  1. 先以非訴訟方式處理,要求前任主委更正言論並道歉
  2. 若前任主委不願配合,再考慮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
  3. 未來應建立完善的交接制度,避免類似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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