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過戶案-地政人員疏失責任

房屋遭偽造文書辦理過戶,地政機關沒有查閱資料,2個簽名不同。 土地過戶有疏失嗎? 地政人員需負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房屋所有權遭偽造文書辦理過戶,地政機關於辦理登記時未詳查申請文件上兩個簽名不同之情形,可能造成原權利人權益受損。

貳、法律分析

一、地政機關審查責任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本案地政機關應審查申請文件上之簽名是否相符,既有兩個簽名不同之情形,地政人員應可能未盡審查義務。

二、地政人員賠償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本案地政人員未詳查簽名不符之情形,應可能構成執行職務之過失,若造成原權利人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地政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賠償義務機關得對該地政人員行使求償權。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原權利人:
  • 向地政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 保全相關證據,包括原始文件及簽名不符之佐證資料
  1. 對地政機關建議:
  • 加強文件審查程序
  • 建立簽名比對制度
  • 強化人員教育訓練

肆、結論

考量本案地政人員未盡審查義務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責任,建議原權利人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同時建議地政機關應加強內部控管機制,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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