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認為我朋友是一個評論版的版主(就是學生可能發一些匿名的文給版主,板主在發到這個評論版上,這個文可能是罵誰誰誰之類的) 然後學校就去檢查我朋友的手機 學校還檢查很多次了 找不到 然後就直接把我朋友告到少年法庭 過了一年多,仍在法律追訴期內嗎?仍可以投訴主管機關且有效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學校未經同意檢查手機應可能已構成違法蒐集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當事人應可向學校請求說明檢查手機之法律依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立即行動建議:
法律救濟途徑:
考量本案學校檢查手機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上述救濟措施,以保障自身權益。惟具體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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