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違法搜查手機及不當告發案

學校認為我朋友是一個評論版的版主(就是學生可能發一些匿名的文給版主,板主在發到這個評論版上,這個文可能是罵誰誰誰之類的) 然後學校就去檢查我朋友的手機 學校還檢查很多次了 找不到 然後就直接把我朋友告到少年法庭 過了一年多,仍在法律追訴期內嗎?仍可以投訴主管機關且有效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學校懷疑當事人為評論版版主,涉及散布匿名評論文章
  2. 學校未經當事人同意,多次檢查其手機但未發現證據
  3. 學校將當事人告至少年法庭
  4. 事發至今已逾一年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學校檢查手機之合法性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 經當事人同意
    •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學校未經同意檢查手機應可能已構成違法蒐集個人資料。

二、關於救濟途徑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當事人應可向學校請求說明檢查手機之法律依據。

  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說明檢查手機之法律依據
    • 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提出申訴
    • 保存相關證據,包括學校檢查手機的時間、方式等
  2. 法律救濟途徑:

    • 可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要求學校停止違法行為
    • 建議尋求法律專業協助,評估提起行政救濟之可能性

肆、結論

考量本案學校檢查手機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上述救濟措施,以保障自身權益。惟具體處理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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