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認為我朋友是一個評論版的版主(就是學生可能發一些匿名的文給版主,板主在發到這個評論版上,這個文可能是罵誰誰誰之類的) 然後學校就去檢查我朋友的手機 學校還檢查很多次了 找不到 然後就直接把我朋友告到少年法庭 學校犯了什麼法律?請明文指出什麼法律第幾條
學校懷疑學生為匿名評論版版主,未經同意多次檢查該生手機,且在未有具體證據下將學生告上少年法庭。
依據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學校未經同意檢查學生手機之行為,應已侵犯學生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學校檢查手機之行為應已違反該條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情形之一。本案學校未經同意檢查手機,可能已違反該條規定。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學校之行為應已侵犯學生之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當學生權利遭受學校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提供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考量學校行為可能涉及違反憲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教育基本法等規定,建議當事人可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尋求救濟,並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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