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太太在為告知的情況下私自更換大門鎖,且要求管委會將我的磁卡消除,使得我不能進入,房子是婚後購買的,但所有權人登記在太太,太太還將我的衣物打包裝進袋子丟擲公共空間簡訊通知我去取回,請問我這樣可以提告強制罪嗎?
當事人與配偶婚後共同購買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配偶未經告知即:
配偶以更換門鎖、註銷門禁等方式,強制妨礙當事人行使居住權,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考量本案配偶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及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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