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住所遭配偶更鎖拒絕進入糾紛

請問太太在為告知的情況下私自更換大門鎖,且要求管委會將我的磁卡消除,使得我不能進入,房子是婚後購買的,但所有權人登記在太太,太太還將我的衣物打包裝進袋子丟擲公共空間簡訊通知我去取回,請問我這樣可以提告強制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婚後共同購買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配偶未經告知即:

  1. 更換大門鎖
  2. 要求管委會註銷當事人門禁磁卡
  3. 將當事人衣物打包丟置公共空間
  4. 以簡訊通知當事人取回物品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同居權侵害
  •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配偶單方面阻止當事人返家居住,應已違反同居義務。
  • 雖房屋所有權登記在配偶名下,但基於婚姻關係及同居義務,當事人應仍有居住權利。
  1. 財產權侵害
  • 配偶將當事人衣物任意丟棄於公共空間,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 婚後購買之房屋,即使登記在配偶名下,依法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配偶不應擅自排除當事人使用權。

二、刑事責任

配偶以更換門鎖、註銷門禁等方式,強制妨礙當事人行使居住權,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1. 保留簡訊通知紀錄
  2. 拍照記錄門鎖更換情形
  3. 向管委會索取門禁註銷相關文件
  4. 錄影存證衣物丟棄情形

二、法律行動

  1. 民事部分
  • 聲請法院核發返還住居所之假處分
  • 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1. 刑事部分
  • 可對配偶提出強制罪告訴
  • 若有財物損害,可併同提告

肆、結論

考量本案配偶行為可能涉及強制罪及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

  1. 立即保全相關證據
  2. 尋求律師專業協助
  3. 考慮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4.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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