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就職工福利委員會相關罰則規定進行法律諮詢。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1條規定,事業單位如有下列情形,應處負責人1,000元以下罰鍰: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2條規定,違反第6條規定者,應處負責人500元以下罰鍰。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3條規定,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占或其他舞弊情事者,應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重處斷。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規定:
應依法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並確保工會代表比例符合規定
建立完善的福利金管理制度,避免發生侵占或舞弊情事
定期接受主管機關稽核,確保合規性
考量職工福利金條例對於違法行為設有行政罰鍰及刑事處罰規定,建議事業單位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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