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託之法律地位認定爭議

經濟部委請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收取水源保育費 ,以及大學醫學院受衛福部委請檢驗送檢檢體是否帶傳染病病原,兩者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為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兩個行政委託案例:

  1. 經濟部委託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收取水源保育費
  2. 衛福部委託大學醫學院進行傳染病檢體檢驗

貳、法律分析

一、法源依據

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委託他機關或民間團體執行。

二、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收取水源保育費案

  1. 法律性質:
  •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 本案應屬行政助手關係,而非權限委託
  1. 法律效果:
  • 自來水公司僅為輔助經濟部執行收費行為
  • 對外關係上,應由經濟部以自己名義為之
  •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

三、大學醫學院檢驗傳染病檢體案

  1. 法律性質:
  •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進行之委託關係
  • 應屬技術性之行政助手關係
  1. 法律效果:
  • 醫學院僅提供專業技術服務
  • 檢驗結果之行政處分效力應歸屬於衛福部
  • 依法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

參、處理建議

  1. 委託關係之建立:
  • 應以書面為之
  • 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告委託事項
  • 明確約定委託範圍及費用負擔
  1. 執行面向:
  • 受託方應嚴守委託範圍
  • 委託機關應建立監督機制
  • 確保行政行為合法性

肆、結論

  1. 關於台灣省自來水公司收取水源保育費,應屬行政助手關係,建議經濟部仍應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職權。

  2. 考量大學醫學院檢驗行為屬技術性事項,建議衛福部應保持對檢驗結果之審核權,並對外承擔行政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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