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撫養權爭議與切結書效力

未婚情況下 但男生不願簽切結書 怕沒有法律效益 之後怕爭奪孩子撫養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為未婚男女關係,育有子女
  • 男方不願簽署切結書,擔心法律效力及日後子女監護權爭議問題
  • 需釐清子女法律地位及監護權歸屬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

  1.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2. 關於父子關係之認定:

  •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 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二、監護權行使

  1. 認領後之監護權行使:
  • 依民法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一及第1055條之二之規定。
  1. 監護權之決定:
  • 應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審酌包括: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認領程序
  • 建議男方主動認領子女,以確立父子法律關係
  • 若男方不願認領,生母可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
  1. 關於監護權約定
  • 建議雙方透過協議方式約定子女監護權行使方式
  • 協議內容應以書面為之,並考量:
    • 子女日常生活照顧安排
    • 會面交往時間
    • 教育、醫療等重大事項決定方式
    • 扶養費用負擔
  1. 其他建議
  • 可考慮聲請法院調解,由法院協助雙方達成共識
  • 必要時可聲請法院依職權為子女最佳利益裁定監護權歸屬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認領及監護權行使問題,建議當事人:

  1. 優先處理子女認領事宜,以確立法律關係
  2. 透過協議或調解方式處理監護權問題
  3. 所有協議均應以書面為之,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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