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現役上尉軍官,預計2年後退伍,欲與配偶離婚,擔心退伍後的終身俸須分配給配偶。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俸需符合以下要件: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之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退休俸分配請求權依服役條例第42條第4項規定,自知悉有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1條第5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退休俸分配及剩餘財產分配等權利義務關係,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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