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未婚生子情形,男方不願簽署切結書,主要考量切結書之法律效益及未來子女撫養權爭議問題。
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故子女與生母間當然發生親子關係。
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故建議應進行生父認領程序以確立父子關係。
依民法第1059-1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依民法第1069-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1條及第1055-2條之規定。
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時,應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考量下列因素: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非婚生子女認領及監護權行使問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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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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