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持有一張面額新台幣25萬元之本票,欲透過支付命令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本案請求給付本票金額25萬元,應符合支付命令聲請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向債務人為被告時有管轄權之法院提出。
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應表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規定,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否則債權人得依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如於發出後3個月內無法送達債務人,該命令將失其效力。
考量本案持有本票債權,建議透過支付命令程序請求給付,因其程序簡便且費用較低。惟應注意支付命令送達及債務人異議等程序要件,以確保債權實現。建議可洽詢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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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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