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在母親已被他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的情況下,父親是否可以獨立報稅。
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應可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然而,同一扶養親屬在同一申報年度內,應僅能由一位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
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申報:
父親應可獨立完成所得稅申報,但不得重複申報已被他人申報之母親的扶養免稅額
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考量母親已被他人申報為扶養親屬,建議父親可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獨立完成所得稅申報,但不得重複申報母親的扶養免稅額,以避免違反稅法規定。同時建議事先與家人妥善溝通協調,確保申報資料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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