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避免其價權人乙強制執行其僅有市價 1000萬元的A地,與丙通謀以買賣為名義將 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兩)。 其後,在甲不知情的狀況下,丙以700萬元出售A地予丁,並辦炙過戶登記。經查:丁受戊之委託買A地,戊因知甲丙問通謀情事,遂委託不知情的⑤出面。試分別以下情形,說明當事人問之法律關係: 1.丁被授與代理權,買賣契約書當事人欄僅有丁簽署自己姓名,而未出現戊之姓名,但丙知T受戊委託之事。(25分) 2.丁未被授與代理權,但買賣契約書當事人欄僅記載戊之姓名並蓋用戊之印章,丙以為丁即戊本人。
本案涉及甲為規避債權人乙強制執行,與丙通謀以買賣為名義將市價1000萬元的A地移轉登記於丙。其後丙未經甲同意,以700萬元將A地出售予受戊委託的丁並完成過戶。需分析兩種情形: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甲丙間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買賣契約應無效。
代理效力認定 依民法第169條規定,代理人應對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然因丙明知丁為戊之代理人,故買賣契約效力應歸屬於本人戊。
契約效力 雖丁未於契約書表明代理戊之意旨,但因丙知悉代理關係,依法律規定,該買賣契約應對本人戊發生效力。
無權代理效力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相對人權利 依民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丙可定相當期限催告戊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關於情形一,考量丙明知代理關係存在,該買賣契約應對戊發生效力。
關於情形二,因涉及無權代理,建議應先確認戊是否承認該契約,再據以主張相關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5-05-01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