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5-01

通謀虛偽買賣不動產之代理權糾紛

甲為避免其價權人乙強制執行其僅有市價 1000萬元的A地,與丙通謀以買賣為名義將 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兩)。 其後,在甲不知情的狀況下,丙以700萬元出售A地予丁,並辦炙過戶登記。經查:丁受戊之委託買A地,戊因知甲丙問通謀情事,遂委託不知情的⑤出面。試分別以下情形,說明當事人問之法律關係: 1.丁被授與代理權,買賣契約書當事人欄僅有丁簽署自己姓名,而未出現戊之姓名,但丙知T受戊委託之事。(25分) 2.丁未被授與代理權,但買賣契約書當事人欄僅記載戊之姓名並蓋用戊之印章,丙以為丁即戊本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為規避債權人乙強制執行,與丙通謀以買賣為名義將市價1000萬元的A地移轉登記於丙。其後丙未經甲同意,以700萬元將A地出售予受戊委託的丁並完成過戶。需分析兩種情形:

  1. 丁有代理權但僅以自己名義簽約,丙知悉丁受戊委託
  2. 丁無代理權但以戊名義簽約,丙誤認丁即戊本人

貳、法律分析

一、甲丙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甲丙間應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買賣契約應無效。

二、情形一分析

  1. 代理效力認定 依民法第169條規定,代理人應對第三人負授權人之責任。然因丙明知丁為戊之代理人,故買賣契約效力應歸屬於本人戊。

  2. 契約效力 雖丁未於契約書表明代理戊之意旨,但因丙知悉代理關係,依法律規定,該買賣契約應對本人戊發生效力。

三、情形二分析

  1. 無權代理效力 依民法第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2. 相對人權利 依民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丙可定相當期限催告戊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參、處理建議

  1. 情形一建議:
  • 確認買賣契約效力歸屬於戊
  • 建議丙向戊請求給付價金
  •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以戊為權利人
  1. 情形二建議:
  • 建議丙定相當期限請求戊表示是否承認
  • 若戊拒絕承認,丙可依民法第171條規定行使權利
  • 建議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權益

肆、結論

  1. 關於情形一,考量丙明知代理關係存在,該買賣契約應對戊發生效力。

  2. 關於情形二,因涉及無權代理,建議應先確認戊是否承認該契約,再據以主張相關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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