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目前從事保全工作,於任職期間獲判刑事判決並宣告緩刑兩年,擔心是否會因此被公司辭退。
依保全業法第10條之1規定,對於保全人員消極資格有明確規範。其中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均明文規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因此,單純因受緩刑宣告,應不會喪失保全人員資格。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若欲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應符合該條所列五款事由之一,而單純受緩刑宣告並未包含在內。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反面解釋,若已諭知緩刑,則不得依此款規定終止契約。
考量當事人已受緩刑宣告,依保全業法及勞動基準法規定,公司不應僅因此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惟建議當事人應謹守本分,避免發生其他可能導致終止契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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