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黃子佼涉嫌於2012-2013年間,透過LINE等通訊軟體要求當時未滿16歲之未成年少女傳送裸露照片及影片,並收集、持有該等影像之案件。案件於2023年6月爆發,目前已由檢方起訴,進入司法審理程序。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應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本案被告之行為應符合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
依據本條例第11條規定,本案被害人應可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依據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
依據本條例第13條規定,若被害人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或因身心壓力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其於偵查中所為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應可作為證據。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之性剝削情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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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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