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剝削未成年案件偵查進度諮詢

黃子佼案收集未成年性影像是屬於什麼樣的案件?現在流程到哪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黃子佼涉嫌於2012-2013年間,透過LINE等通訊軟體要求當時未滿16歲之未成年少女傳送裸露照片及影片,並收集、持有該等影像之案件。案件於2023年6月爆發,目前已由檢方起訴,進入司法審理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行為性質認定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應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本案被告之行為應符合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

二、被害人保護機制

  1. 依據本條例第11條規定,本案被害人應可準用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

  2. 依據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應採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

三、證據能力認定

依據本條例第13條規定,若被害人因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或因身心壓力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其於偵查中所為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者,應可作為證據。

參、處理建議

  1. 被害人保護部分:
  • 建議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評估是否有安置必要
  • 可依本條例第28條規定聲請停止加害人之親權或監護權
  1. 司法程序部分:
  • 應注意被害人之隱私保護
  • 建議採取隔離訊問等保護措施
  • 可聲請相關證人保護措施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之性剝削情事,建議:

  1. 應依本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以保護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為首要考量
  2. 司法機關應依本條例第12條規定,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3. 相關單位應依本條例第25條規定,對無法返家之被害人提供必要之安置與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