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緩起訴遭檢察署再議程序諮詢

酒駕案件地檢署緩起訴處分,但緩起訴依職權送高等檢察署再議後續程序是什麼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酒駕案件經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後,依職權送高等檢察署再議之法律程序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緩起訴處分之法律依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二、再議程序之啟動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253條之1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2. 再議處理程序: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
  • 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三、再議結果之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可為下列處分:

  1. 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
  2. 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 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 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參、處理建議

  1. 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製作處分書,詳實記載緩起訴處分理由
  2. 建議檢察官於送交再議時,應詳細說明緩起訴之具體理由及考量
  3. 建議上級檢察署應審慎審核案件是否符合緩起訴要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緩起訴處分之再議程序,建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至第258條規定進行相關程序,由上級檢察署本於職權依法處理,以確保刑事司法之公平正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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