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擦撞糾紛索賠350萬案

行車糾紛,因路邊停車,要解除機車中柱而移動車輛,對方無照從側邊擦撞到照後鏡自摔,因對方體重較重導致傷口較為嚴重,幫忙報警送醫後,第一次調解對方要求350萬賠償(包含看護、薪資補償、醫美、精神補償),還說如果不賠償之後的調解也不用了,直接法院見 我們也有申請車鑑,車鑑會說因為有移動,所以判定為轉彎車,對方是直行車,所以我放全責 我們強制險已經判賠對方12萬左右,我們家一個阿嬤,一個癱瘓,一個重度躁鬱症,收入本就不穩定,如今又遇到這麼高額的賠償金,實在負擔不起,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路邊停車欲移動機車時,與無照駕駛者發生擦撞事故
  2. 對方因自摔受傷,已獲強制險理賠約12萬元
  3. 對方要求350萬元賠償,包含看護費、薪資補償、醫美及精神補償
  4. 車鑑結果認定當事人為轉彎車應負全責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當事人移動車輛造成對方受傷,應構成侵權行為。

  2. 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對方因傷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時,當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依第193條第2項規定,定為支付定期金。

  3.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本案對方無照駕駛,可能構成與有過失。

二、行政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方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應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主張過失相抵:
  • 對方無照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17條規定酌減賠償金額
  1. 賠償方式建議:
  • 依民法第193條第2項規定,可聲請法院裁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
  • 考量當事人家庭經濟狀況,建議協商分期付款方案
  1. 其他建議:
  • 蒐集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
  • 尋求法律扶助資源協助
  • 保留相關醫療單據等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建議:

  1. 透過調解程序與對方協商合理賠償金額
  2. 主張對方無照駕駛與有過失請求酌減賠償
  3. 協商分期給付方案或聲請定期金給付
  4.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資源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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