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車輛於半年前遭他人撞壞,雖當時已製作警察筆錄,但肇事者迄今未賠償。當事人在此期間持續支付車輛稅金及自行修車費用。
警方已製作筆錄,可作為後續求償之重要證據。
考量本案已有明確肇事者且有警察筆錄為證,建議當事人儘速整理相關單據及證據,以書面方式向肇事者請求賠償。若協商不成,應於請求權時效內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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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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