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車禍事故當事人主觀陳述與監視器畫面客觀事實不一致的情形,需釐清製作筆錄時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律責任。
依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調查時得「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
若故意為不實陳述,可能涉及偽證罪之刑事責任。
依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有關檔案冊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監視器畫面等客觀證據具有較高證明力,應優先調閱保全。
考量筆錄內容可能涉及後續責任認定,建議當事人在製作筆錄時應謹慎陳述,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若有監視器等客觀證據,應先行調閱確認後再製作筆錄,以確保筆錄內容的正確性。同時建議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請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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