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騎乘機車未保持安全車距,導致前方汽車煞車時發生追撞事故。交通局對當事人開立新台幣600元罰鍰,當事人質疑該處罰缺乏法律依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本案當事人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導致前車煞車時無法及時煞停而發生追撞,應違反上述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2項規定:「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當事人作為後車駕駛人,應負有注意前車行動之義務。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本案交通局開立600元罰鍰,係在法定罰鍰範圍內。
建議當事人依期限繳納罰鍰,因該處罰確實具有法律依據。
未來騎乘機車時應:
關於本案交通局開立之罰鍰,應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明確法律依據。建議當事人遵期繳納罰鍰,並於未來騎車時確實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以維護用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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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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