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沒有保持安全車距,前方汽車煞車後閃避不及,導致追撞,遭到交通局開罰600元,但罰則的法規條文中講到的主體是「汽車」,這樣機車是否可以開罰?
本案涉及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遭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元,因法條文字僅提及「汽車」,故產生機車是否得以適用該條文之爭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由此可知,機車應包含在汽車定義範圍內。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該條文雖使用「汽車」一詞,但基於:
因此,機車應有遵守安全距離規定之義務。
建議機車駕駛人依規定繳納罰鍰,因法律規範確實適用於機車。
未來駕駛時應注意:
如對裁罰處分有疑義,可於收到裁決書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但基於前述分析,勝訴可能性較低。
關於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之裁罰,因機車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義之車輛範疇,且安全距離規範係為確保行車安全之基本要求,故交通局之裁罰處分應具正當性。建議遵守相關規定,以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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