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負擔交通費用而無法親自到庭參加偵查庭。
依據「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遠距審理係指「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收容聲請事件之審理。」
依據「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法院審酌是否進行遠距審理時,應考量:
依據「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可透過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向行政法院提出遠距審理之聲請。
考量當事人因經濟因素無法到庭,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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