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教唆傷害與車禍致傷案件

甲、乙兩人長期受同事丙霸凌而心生教訓丙之念頭。某日,甲、乙共同商議出 資二十萬元,慫恿同事丁傷害丙,丁因需款甚急,當下收錢並應允傷害丙。次 日深夜,丁先飲酒壯膽,駕車前往丙宅欲教訓丙,盤算之際,竟疏於注意不慎 撞到路人,下車察看,受傷者正是丙,心想:得來全不費功夫。丁旋即主動報 警,告以車禍一事,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車禍。試問:甲、乙、丁應負何刑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乙因長期受丙霸凌,共同出資20萬元委託丁傷害丙。丁收錢後,飲酒駕車前往丙住處欲傷害丙,途中因疏忽撞傷丙後報警。

貳、法律分析

一、甲、乙刑事責任

  1. 教唆傷害罪
  • 甲、乙共同出資20萬元,慫恿丁傷害丙,應構成教唆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 雖丁未能完成預期之傷害行為,但已著手實行,應以教唆傷害未遂論處

二、丁刑事責任

  1. 過失傷害罪
  • 依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 丁駕車撞傷丙,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應構成過失傷害罪
  1. 不能安全駕駛罪
  • 丁飲酒後駕車,應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
  • 具體刑度應依實際酒測值認定
  1. 原定傷害故意與實際過失行為
  • 依刑法第12條第1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本案實際造成之傷害係出於過失,應依過失傷害論處

參、處理建議

  1. 甲、乙部分:
  • 建議依教唆傷害未遂罪論處
  • 考量受害人先前霸凌情節,得作為量刑參考
  1. 丁部分:
  • 建議依過失傷害罪及不能安全駕駛罪數罪併罰
  • 考量主動報警之自首情節
  • 建議命其賠償被害人損害

肆、結論

  1. 關於甲、乙教唆行為,應依教唆傷害未遂罪論處,建議審酌被害人先前霸凌等情節。

  2. 考量丁之行為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及不能安全駕駛罪,建議依數罪併罰處理,並斟酌其自首情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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