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於商品上市前,擅自在社群媒體公開揭露商品資訊,涉及營業秘密洩漏問題。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未上市商品資訊應符合以下要件始構成營業秘密:
本案中,未上市商品資訊應可能符合前述要件: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可能得依下列方式請求損害賠償:
若屬故意侵害,依同條第2項,法院可能依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員工若「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可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員工「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可能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考量本案員工行為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法之違反,建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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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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