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傷害致死案件刑責認定

甲、乙兩人長期與A素有嫌隙,因而兩人約好共同教訓A,某日看見A單獨一人在堤防邊散步,於是說好將A打成鼻青臉腫的輕傷程度即可後,一齊向 A跑去。甲先趕到A身邊,想用腳踹A的腳,卻不小心踹倒腹部,當場導致A 的內臟破裂而死亡,乙隨即趕到而尚未出手。試問甲、乙二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乙因與A有嫌隙,共同預謀教訓A
  2. 兩人約定僅將A打成輕傷程度
  3. 甲先行動手踹A,不慎造成A內臟破裂死亡
  4. 乙趕到現場但尚未實施傷害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共同正犯之認定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案中:

  1. 甲乙間應具有共同實施傷害之犯意聯絡
  2. 雖乙未及實行傷害行為,但因有共同犯意聯絡,仍應成立共同正犯

二、傷害致死罪之成立

  1. 甲之行為:
  • 原本僅有傷害故意,但實際造成死亡結果
  • 應成立傷害致死罪
  1. 乙之行為:
  • 基於共同正犯原理,乙應與甲負相同罪責
  • 考量乙未實際參與傷害行為,可能依個案情節酌減其刑

參、處理建議

一、對甲之建議

  1. 坦承犯行並說明原本僅有傷害故意
  2. 尋求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3. 強調非預謀殺人之事實

二、對乙之建議

  1. 主動到案說明案情經過
  2. 強調未實際參與傷害行為
  3. 尋求依法院裁量減輕其刑

肆、結論

  1. 關於甲之傷害致死行為,建議以傷害致死罪論處,並尋求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減輕刑事責任。

  2. 考量乙雖成立共同正犯,但未實際參與傷害行為,建議主動到案說明案情,並請求法院審酌情節予以減輕其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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