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傷害致死案件刑責認定

甲、乙兩人長期與A素有嫌隙,因而兩人約好共同教訓A,某日看見A單獨一人在堤防邊散步,於是說好將A打成鼻青臉腫的輕傷程度即可後,一齊向 A跑去。甲先趕到A身邊,想用腳踹A的腳,卻不小心踹倒腹部,當場導致A 的內臟破裂而死亡,乙隨即趕到而尚未出手。試問甲、乙二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試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詳細分析論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乙因與A有嫌隙,共同謀議要教訓A,約定將A打成輕傷程度
  2. 甲先趕到現場,踹A腹部導致內臟破裂死亡
  3. 乙隨後趕到但尚未動手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分析

  1. 甲之刑事責任

    • 原本僅有傷害故意,但因過失造成死亡結果
    • 應構成傷害致死罪
    • 可能涉及刑法第278條傷害致死罪之規定
  2. 乙之刑事責任

    • 與甲有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
    • 雖未實際動手,但已著手實行犯罪
    • 依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應與甲負相同罪責
    • 可能因未實際造成傷害而從輕量刑

二、共同正犯之認定

  1. 主觀要件分析

    • 甲乙間有犯意聯絡
    • 共同決意實施傷害行為
    • 原本僅限於輕傷程度
  2. 客觀要件分析

    • 乙雖未實際動手
    • 但已赴現場準備實施犯罪
    • 可認定有行為分擔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之建議

    • 應承認傷害致死之事實
    • 強調原本僅有輕傷故意
    • 尋求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2. 對乙之建議

    • 強調未實際參與暴力行為
    • 請求依具體情節從輕量刑
    • 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肆、結論

  1. 考量甲之行為可能涉及傷害致死罪,建議坦承犯行並尋求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爭取法院從輕量刑。

  2. 考量乙雖未實際動手但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建議強調未直接造成死亡結果,並表現悔意以爭取從輕處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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