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在當事人尚未收到法院正式文件前,在教務處向3位以上同學透露當事人將被他人提告之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權侵害問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教官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揭露個人資料,應違反個資法關於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個人資料發生洩漏事故時,應採取適當措施控制損害,並於72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本案教官之行為應構成個資洩漏事故。
教官身為公務員,應負有保密義務,其未經合法程序即對外揭露當事人資訊,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之保密義務。
本案教官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即向他人揭露當事人可能涉訟之資訊,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名譽等人格權,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本案教官未經授權揭露當事人個資,可能構成對當事人隱私權及名譽權之侵害。
建議當事人可向學校提出申訴,要求學校調查並採取改善措施。
可向教育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要求調查教官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
若造成實質損害,可考慮依民法第195條規定提起侵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向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保障個人資料權益。
考量教官之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公務員保密義務之違反及民事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可循行政申訴及民事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以維護其權益。同時,建議學校應加強個資保護措施,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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