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獨自支付母親喪葬費用,欲向其他兄弟姐妹請求分擔喪葬費用。
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母親死亡時,繼承即開始,所有繼承人應依法承擔相關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本案當事人與其兄弟姐妹均屬第一順位繼承人,應共同繼承。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若有兄弟姐妹已合法拋棄繼承,則其應無須分擔喪葬費用。
建議先確認下列事項:
處理程序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家族關係,建議採取下列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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