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違規攤販占用一般道路之情形,需釐清相關法律規範及檢舉程序,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經勸導離開而不離開者,應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依據《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2條第5款規定,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著有特殊成效之機構或人員,應可獲得獎勵。檢舉違規行為有助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可能符合該條款之精神。
依據《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10條規定,獎勵個人者,除頒授精神獎外,並得給予獎金、獎品等物質獎。
考量違規攤販占用道路可能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違規行為,建議民眾可依上述建議進行檢舉,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同時提醒檢舉時應注意個人安全,避免與違規者發生直接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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