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夫妻,有已成年⽽未婚之⼦女A、B⼆⼈。某⽇,A因細 故,竟持⼑將甲殺死。 (⼀)A對甲是否喪失繼承權? 載入中⋯ (⼆) A殺害甲之⾏為,對⼄是否喪失繼承權?對B 是否喪失繼 承權?
本案涉及A殺害其父親甲的繼承權喪失問題,主要爭點為: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本案中,A持刀殺害其父親甲,應構成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之情形,依法應喪失對甲的繼承權。
關於A對甲的繼承權,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喪失其繼承權。
考量A殺害甲的行為不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各款對乙、B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A對乙、B的繼承權應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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