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授課遭不實檢舉營利案

遭人檢舉大學授課內容有涉營利嫌疑,但其實純屬免費教學與實務工作結合。如何證明學界與業界無私通關係?如何還給學界名譽清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大學教師因授課內容遭人檢舉涉有營利嫌疑,實際上係進行免費教學與實務工作結合之課程安排。當事人欲釐清學界與業界關係,並維護學術清譽。

貳、法律分析

一、產學合作之合法性

依《大學法》第38條規定:「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本案之實務教學應屬合法之產學合作範疇。

二、名譽權保護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若檢舉內容確有不實而造成名譽受損,當事人可能依此請求權利保護。

三、利益衝突迴避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如認為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迴避。本案應確保相關合作關係符合利益迴避規範。

參、處理建議

  1. 文件保全建議
  • 完整保存課程大綱、教材內容及相關行政核准文件
  • 建立產學合作書面紀錄
  • 保存學生學習評量資料
  1. 行政程序建議
  • 向校方提出說明並請求開立證明
  • 依規定進行利益迴避聲明
  • 確保所有合作案件均經正式核准程序
  1. 權益保護建議
  • 若有不實指控,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回復名譽
  • 建立透明的資訊公開機制
  •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教師專業自主與產學合作之合法性,建議:

  1. 依大學法第38條規定,確保產學合作符合法定程序
  2. 建立完整文件證明系統,以資佐證
  3. 若有不實指控造成名譽損害,可依民法第195條尋求救濟
  4. 落實利益迴避制度,確保教學活動之公正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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