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後,需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程序中之變更聲明事宜。公司已完成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並發出人事異動函文。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應檢附:
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應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所列資格要求,不得有下列情形:
聲明狀應記載事項:
應檢附文件:
程序注意事項:
關於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之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建議依前述建議備妥相關文件向法院提出變更聲明,並注意法定期限之遵守。同時應確保新任法定代理人符合相關法規所定資格要求,以維護訴訟程序之合法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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