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購買演唱會門票遭詐騙,損失金額為新台幣11,760元,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詐騙行為應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當事人得依上述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若詐騙行為造成當事人信用或其他人格法益受損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可能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立即保全證據:
法律行動建議:
預防措施:
關於詐騙行為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先向警方報案並保全相關證據。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以利後續請求權行使。
建議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並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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