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告我傷害罪 (監視器僅拍到賞他一下巴長 但 我當天是差一點點打到他 檢察官卻不採納我的證詞) 想要請問 若不達成和解 一般都判多少? 而我告A性侵和性剝削 但卻因為A搬家 而沒有展開偵查 若他以原告身分出庭他告我的傷害罪 是否另一個案子會啟動偵查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他人身體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考量: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規定,本條例目的在於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
檢察官知悉性剝削案件後,應依法進行偵查:
關於傷害罪部分,考量監視器畫面及當事人陳述,建議先尋求和解,若無法達成和解,應積極準備抗辯事證。
關於性侵害及性剝削案件,建議當A出庭時向檢察官陳報案情,以啟動偵查程序,並依法主張相關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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