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為了借款,向所謂貸款公司諮詢,他叫我提供帳號給他撥款(有line對談證明本人為了借款而提供帳號,但沒有提供密碼),但對方用我的帳號達成詐騙,檢察官起訴我幫助詐欺案,我覺得我應該不能被判有罪。
當事人因欲借款而向貸款公司諮詢,依對方要求提供帳號以供撥款用途,有Line對話紀錄可佐證。該帳號後被用於詐騙他人,檢察官以幫助詐欺罪提起公訴。當事人未提供帳戶密碼,且主張其並不知情該帳戶會被用於詐騙用途。
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需具備幫助故意,即主觀上需認知到自己的行為在幫助他人實施詐欺。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證據保全
法律行動
考量本案當事人可能涉及幫助詐欺罪,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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