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 我男友去年12/31因為跟他媽吵架把自己的手機摔爛了 我想說 現在高中生沒有手機也很麻煩 沒辦法通訊社交 也沒辦法查資料 也沒辦法看班群classroom 然後我就去查相關法條 裡面提到的民法77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我送他一部手機 可以 因為他純粹獲得利益 沒有背負任何義務 合理 合規 合法 我就去處理了 搞了一台手機簽了合約綁了網路 我家人也同意我送他 只是說網路費我要自己繳 好 事成了 我今年二月多的時候送給他 明確表示送出 確實 他爸屬於他的監護人有權拿走 但他無權要求他要把手機還我 因為我送他了 那是他的東西 結果他爸現在要說要還我 我原本不想理他 我們班導也叫我不要理他 結果他說我不理他他要告我 因為我之前在跟我男友講電話詛咒他們還罵他們還挑撥離間他們的關係 所以他要告我侮辱 誹謗 請問我可能會面臨哪些問題
關於手機贈與問題:
關於通訊內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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