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強制收回贈與手機並威脅誹謗告訴糾紛

簡單來說 我男友去年12/31因為跟他媽吵架把自己的手機摔爛了 我想說 現在高中生沒有手機也很麻煩 沒辦法通訊社交 也沒辦法查資料 也沒辦法看班群classroom 然後我就去查相關法條 裡面提到的民法77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我送他一部手機 可以 因為他純粹獲得利益 沒有背負任何義務 合理 合規 合法 我就去處理了 搞了一台手機簽了合約綁了網路 我家人也同意我送他 只是說網路費我要自己繳 好 事成了 我今年二月多的時候送給他 明確表示送出 確實 他爸屬於他的監護人有權拿走 但他無權要求他要把手機還我 因為我送他了 那是他的東西 結果他爸現在要說要還我 我原本不想理他 我們班導也叫我不要理他 結果他說我不理他他要告我 因為我之前在跟我男友講電話詛咒他們還罵他們還挑撥離間他們的關係 所以他要告我侮辱 誹謗 但是我跟我男友是在私密狀態下通話 雖然他有開啟擴音 但是他是在他的房間裡 他爸媽只是偶然路過聽到 他要是錄音蒐證我絕對反告他妨害秘密 他甚至還說 如果我不處理手機的事 就是說我不跟他面交拿回手機他就要來告我誹謗跟侮辱 我真的傻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2024年2月贈與未成年男友一支手機及通訊服務合約
  2. 男友父母(法定代理人)要求返還該手機
  3. 男友父母聲稱因當事人在私密通話中有不當言論,威脅提告誹謗及侮辱

貳、法律分析

一、贈與行為之效力

  1. 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2. 本案贈與手機應屬:
    • 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
    • 高中生日常生活所必需物品
  3. 故該贈與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成立

二、法定代理人要求返還之效力

  1. 贈與契約成立且完成後,該手機應歸受贈人所有
  2. 法定代理人雖有保管及管教權,但應無權要求返還給贈與人

三、誹謗及侮辱問題

  1. 私密通話內容可能不構成「公然」要件
  2. 若對方未經同意錄音或擴音,可能涉及妨害秘密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手機返還問題:
    • 建議保留贈與相關證據
    • 可明確表示無返還義務
  2. 關於誹謗威脅問題:
    • 建議避免與對方直接衝突
    • 保留對方威脅告訴的相關證據
    •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肆、結論

  1. 考量手機贈與行為應屬有效,建議可據理力爭,但避免正面衝突
  2. 關於誹謗威脅部分,建議保全證據,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3. 建議透過學校輔導系統協助溝通,化解紛爭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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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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