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帳號遭起訴幫助詐欺案

我雖只提供帳號而無提供密碼但檢查官仍以我無風險意識而將我起訴幫助詐欺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提供帳號(未提供密碼)予他人使用,後遭檢察官以幫助詐欺罪提起公訴,檢方認定當事人缺乏風險意識。

貳、法律分析

一、洗錢防制法之規範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1. 行政責任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2. 刑事責任 若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加重情形:

  • 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 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 經裁處後五年內再犯 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帳戶使用限制

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5項規定,金融機構應對違反規定者之帳戶,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交付帳號之具體情況:
  • 是否有收受對價
  • 是否知悉帳號用途
  • 是否基於親友信賴關係
  1. 舉證有利事項:
  • 未提供密碼顯示無完整交付使用權之故意
  • 若有正當理由,可依第22條第1項但書主張免責
  1. 尋求減免刑責: 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如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並自動繳交所得財物,可能獲得減輕其刑之機會。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之違法提供帳戶行為,建議:

  1. 立即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訴訟
  2. 保全相關通訊紀錄等有利證據
  3. 如有不法所得應主動繳交
  4. 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減免刑責要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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