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在車行開公司車R牌做接送服務,上班途中不幸發成車禍(斑馬線上不小心撞到行人)行人無大礙但需休養,但後續可能會有薪資賠償等等相關責任,公司車有保第三人責任險,但公司不願意出保,想詢問自己本身可以做什麼措施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當事人為公司車輛駕駛人,在執行接送服務過程中,於斑馬線上不慎撞傷行人。行人雖無大礙但需休養,可能衍生薪資損失等賠償責任。公司車輛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但公司不願意申請理賠。
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本案應屬職業災害,因其符合「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及「於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之情形。
依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第12條規定,職業災害之調查、報告及統計為勞工安全衛生室之職責,當事人可要求公司依法處理職業災害事故。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職業災害補償及保險理賠問題,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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