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追撞案件過失傷害訴訟時效問題

113年8月21號早上6點多發生事故,我方追撞前車,對方於114年8月21號提告過失傷害,期間訂位調解請問對方過失傷害案件會成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事故時間:113年8月21日早上6點多
  • 事故態樣:追撞前車事故
  • 對方於114年8月21日提告過失傷害
  • 期間有進行調解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告訴期間之合法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對方於事發後約1年(114年8月21日)才提出告訴,應已逾法定告訴期間。

二、法律效果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2.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民事責任部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本案應負有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針對刑事告訴部分:

    • 可向檢察官說明告訴已逾法定期間
    • 依法應獲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
  2. 民事賠償部分:

    • 建議持續進行調解程序
    • 與保險公司聯繫了解理賠範圍
    • 若調解不成,考慮以和解方式解決

肆、結論

關於本案過失傷害告訴部分,因已逾告訴期間,依法應不會成立。建議可透過調解程序處理民事賠償事宜,以達成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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