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停車場機車遭撞毀之理賠爭議

你好。。目前我遇到一個問題請教您們。我小孩機車在停車場被人撞倒。機車是今年4月25日才買的5/10就被撞。對方保險公司堅持要我們先自行維修但因停車場是私人土地不屬於交通案件警察部分只有紀錄無法立案。假設1我們自行維修若對方不理賠怎麼辦?假設2一定要我們自行處理嗎?不能對方保險人員直接對機車行嗎?若請你寫民事訴訟價位大約在哪?車行估價金額 估價最便宜3萬內。。若換原廠全新將近10萬。。機車是偉士牌今年1月出廠。若自行處理我們還可以索賠對方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2023年4月25日購買偉士牌機車,於5月10日在私人停車場遭他人撞倒受損。對方保險公司要求當事人先行維修後再申請理賠。維修估價:一般維修約3萬元,原廠全新零件約1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方應負一般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2. 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對方駕駛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範圍

  1. 財產損害部分:
  • 應包含實際修理費用
  • 合理必要之交通費用
  • 其他相關支出費用
  1. 賠償方式:
  • 對方保險公司要求先行維修之作法,並無法律依據
  • 當事人應有權選擇維修方式及零件等級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建議:
  • 保存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
  • 取得正式維修估價單
  • 以書面方式向保險公司表達直接賠付修車行之要求
  1. 若協商不成:
  • 可提起民事訴訟
  • 因金額在50萬元以下,可採小額訴訟程序
  • 建議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1. 證據保全:
  • 完整保存事故現場照片
  • 保留維修估價單
  • 留存與對方及保險公司之通訊紀錄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建議:
  • 堅持要求保險公司直接賠付修車行
  • 若對方拒絕,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 維修方式及零件等級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1. 關於賠償金額,建議:
  • 以原廠零件估價為請求基礎
  • 要求賠償其他相關必要支出
  • 保留相關單據以為舉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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