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避險擦撞理賠爭議

在高速公路上為了避免直接追尾,我往安全島擦撞,保險卻不理賠 根據保險法第33條,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這樣保險公司是要理賠的嗎還是是依據丙式險上面寫的 只有車子碰到車子才有理賠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避免在高速公路上直接追尾前車,採取緊急避險行為轉向安全島擦撞,但保險公司以車輛未與其他車輛直接碰撞為由拒絕理賠。

貳、法律分析

一、保險人賠償責任之認定

  1. 依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2. 本案當事人為避免追撞前車所採取之緊急避險行為,應屬不可預料之事故所致損害。

二、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

  1. 依保險法第33條規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2. 當事人轉向安全島之行為應屬為避免直接追撞造成更大損害之必要行為,保險人應負償還之責。

三、保險契約條款之效力

雖然車體險(丙式險)可能約定僅承保與其他車輛碰撞之損失,但依保險法第33條之強制規定,保險人仍應對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費用負償還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
  • 以書面說明轉向安全島係為避免追撞之必要行為
  • 援引保險法第33條主張保險公司應負償還責任
  • 提供行車紀錄等相關事證佐證避險必要性
  1. 若保險公司仍拒絕理賠
  • 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提出申訴
  • 必要時得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之轉向行為可能符合保險法第33條所定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建議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權利,並提供相關事證說明避險必要性。若協商未果,可循申訴或訴訟途徑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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