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出席必要性及影響評估

請問車禍鑑定一定要出席嗎? 車禍初判表已經出來,對方要負全責,但應該是不服所以申請車禍鑑定,媽媽記憶力不好,對於很多細節都不了解也會緊張,甚至不清楚會亂回答,不確定出席是否是必要,以及可以幫我判斷如果未出席是否有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車禍初判表已判定對方需負全責
  • 對方不服初判結果申請車禍鑑定
  • 當事人(母親)因記憶力不佳、緊張等因素,擔心出席鑑定會議時無法完整陳述

貳、法律分析

一、鑑定會之法定職權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辦事細則第15條規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

  1. 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及報告
  2. 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3.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二、鑑定程序之合法性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申請鑑定應:

  1. 填具申請表
  2. 檢附相關證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影本)
  3. 繳納規費

三、當事人權益保障

  1. 若對鑑定結果不服,應可依規定申請覆議
  2. 依據收費標準第5條,覆議案件每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3. 若鑑定無法獲得結論,依第6條規定可申請退費

參、處理建議

一、出席考量

基於當事人情況,建議採取以下方式:

  1. 可選擇不出席鑑定會議
  2. 提前準備詳細的書面說明
  3. 委託代理人出席

二、證據保全

  1. 建議保存所有相關文件
  2. 提供客觀證據(如行車紀錄、照片等)
  3. 保留初判表等重要文件

三、後續程序準備

  1. 注意鑑定結果通知
  2. 保留申請覆議的權利
  3.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記憶力及情緒狀況可能影響陳述品質,建議不出席鑑定會議,改以書面方式提出說明並提供客觀證據。若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依法申請覆議以保障權益。建議委託專業人士協助處理相關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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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未成年超速撞擊路口車禍糾紛

事故發生在 [2024/10/10],當時我駕駛自小客車,車內還有四位乘客。我行經一個沒有設置交通號誌的路口時,已經有先減速,並左右查看路況,當時我明確確認左右無來車後,才以約時速10至20公里起步通過路口。當我方車輛已經通過路口超過一半時,對方突然從我右方高速駕駛機車撞上我方右側正中間至右後車門。 當時我立即下車查看對方傷勢並報警處理。我方始終全程配合警方調查,並主動提供現場證人與乘客作證。 警方的初判指出我方「未禮讓右方來車」,但我認為這起事故的責任不能僅以「左右方」機械式認定,應綜合實際情況判斷。我當時車輛已超過路口一半,有先減速查看,是合法、安全的駕駛行為。只是由於監視器角度問題,無法拍到我方減速的動作,警方因此未採信,但我車上四名乘客及現場路人均能證明我有減速。 更關鍵的是,對方駕駛當時為未成年人,且無照駕駛,這本身就是明確違法行為。根據調查及目擊者所述,對方行駛速度明顯過快,研判至少超過時速80-90公里,屬於嚴重超速,也因此才無法及時反應我車已過半個路口,最終導致事故。 事故發生後,我方並無推卸責任,雙方曾進行調解。但對方法定代理人未出席,全程是由一位不具法律代表身分的保險業務員代為談和解,對方只一味要求「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且認為賠償我方的車輛修理費,要把車輛折舊也算在內,我方無法接受這樣的不合理條件,因為我方車輛損失遠大於對方機車,且我們是被撞的一方,自認不應該平白承擔責任,因此調解最終未成立。 調解過程中,對方雖為未成年,卻聲稱因車禍導致無法上班,要求我方賠償其「工作損失」。但我得知對方當時是在工地工作,而根據《勞動基準法》,工地屬於高風險工作,依法不得僱用未成年人從事。對方也未能提出在職證明或合法工作紀錄,這樣的主張不僅不合常理,還涉及非法就業。對此我方認為無須接受此項求償,並明確提出反對。 相對地,我方在事故後確實遭受實際財務損失。由於自用車受損無法行駛,我本人為了通勤上班,必須租車代步,相關租車期間的收據、付款憑證均已保存在案。這筆費用是車禍直接造成的必要支出,依法屬於可請求賠償的財產損害部分。我方亦有在調解中提出此項合理反請求。 最後我想強調,我方並非逃避責任,如法院經判定我確有過失,受傷的醫藥費我願意依法承擔。但我也誠心希望法院能夠從全案的真實情況出發,考量我方減速讓車、對方未成年無照超速駕駛、我方車輛已通過路口一半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本案過失歸屬,誠懇請求法律給予我方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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