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汽車與汽車擦撞事故,當事人已報警處理,但對方駕駛人逕自離開現場,構成肇事逃逸情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對方駕駛人應有下列行政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5項規定,若通知肇事車輛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駕駛人相關資料者,應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若本案有人員受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應吊銷其駕駛執照。
關於對方肇事逃逸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處理,建議當事人保全相關證據並配合警方調查。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保險理賠問題,建議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並備妥相關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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