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精神撫慰金訴訟之稅務資料調查範圍

我在112年發生車禍,現在進行民事訴訟,要向對方請求精神撫慰金的部分,法院通常都會看雙方的身分學經歷跟收入、有無需撫養之人,法院也會利用職權調閱稅務資料來審酌整體家庭經濟狀況,通常都會調閱幾年內的稅務資料來評估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2年發生車禍,目前進行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欲了解法院審酌精神慰撫金時對於當事人經濟狀況的調查範圍。

貳、法律分析

一、精神慰撫金請求權之法源依據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法院審酌精神慰撫金之考量因素

法院於審酌精神慰撫金數額時,應考量以下因素:

  1. 加害人侵害行為之態樣與程度
  2. 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
  3. 雙方當事人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
  4. 雙方當事人之經濟狀況
  5. 雙方當事人之扶養義務負擔情形

三、經濟狀況調查範圍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規定,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調查範圍可能包含:

  1. 時間範圍:
  • 應以事故發生年度為基準
  • 通常會調閱事故發生前2-3年之財稅資料
  • 必要時得延伸至前5年
  1. 調查內容: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 財產歸戶資料
  • 扶養親屬資料
  • 其他收入來源證明

參、處理建議

  1. 主動提供相關資料:
  • 近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 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 財產清冊
  • 扶養親屬證明文件
  1. 注意事項:
  • 確保提供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 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說明
  • 必要時得請求法院調查對造當事人之經濟狀況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建議當事人:

  1. 主動提供近3年之財務相關資料,以利法院審酌
  2. 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3. 如有特殊經濟情況,應及時向法院說明
  4. 請求金額應符合社會通念,避免浮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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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未成年超速撞擊路口車禍糾紛

事故發生在 [2024/10/10],當時我駕駛自小客車,車內還有四位乘客。我行經一個沒有設置交通號誌的路口時,已經有先減速,並左右查看路況,當時我明確確認左右無來車後,才以約時速10至20公里起步通過路口。當我方車輛已經通過路口超過一半時,對方突然從我右方高速駕駛機車撞上我方右側正中間至右後車門。 當時我立即下車查看對方傷勢並報警處理。我方始終全程配合警方調查,並主動提供現場證人與乘客作證。 警方的初判指出我方「未禮讓右方來車」,但我認為這起事故的責任不能僅以「左右方」機械式認定,應綜合實際情況判斷。我當時車輛已超過路口一半,有先減速查看,是合法、安全的駕駛行為。只是由於監視器角度問題,無法拍到我方減速的動作,警方因此未採信,但我車上四名乘客及現場路人均能證明我有減速。 更關鍵的是,對方駕駛當時為未成年人,且無照駕駛,這本身就是明確違法行為。根據調查及目擊者所述,對方行駛速度明顯過快,研判至少超過時速80-90公里,屬於嚴重超速,也因此才無法及時反應我車已過半個路口,最終導致事故。 事故發生後,我方並無推卸責任,雙方曾進行調解。但對方法定代理人未出席,全程是由一位不具法律代表身分的保險業務員代為談和解,對方只一味要求「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且認為賠償我方的車輛修理費,要把車輛折舊也算在內,我方無法接受這樣的不合理條件,因為我方車輛損失遠大於對方機車,且我們是被撞的一方,自認不應該平白承擔責任,因此調解最終未成立。 調解過程中,對方雖為未成年,卻聲稱因車禍導致無法上班,要求我方賠償其「工作損失」。但我得知對方當時是在工地工作,而根據《勞動基準法》,工地屬於高風險工作,依法不得僱用未成年人從事。對方也未能提出在職證明或合法工作紀錄,這樣的主張不僅不合常理,還涉及非法就業。對此我方認為無須接受此項求償,並明確提出反對。 相對地,我方在事故後確實遭受實際財務損失。由於自用車受損無法行駛,我本人為了通勤上班,必須租車代步,相關租車期間的收據、付款憑證均已保存在案。這筆費用是車禍直接造成的必要支出,依法屬於可請求賠償的財產損害部分。我方亦有在調解中提出此項合理反請求。 最後我想強調,我方並非逃避責任,如法院經判定我確有過失,受傷的醫藥費我願意依法承擔。但我也誠心希望法院能夠從全案的真實情況出發,考量我方減速讓車、對方未成年無照超速駕駛、我方車輛已通過路口一半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本案過失歸屬,誠懇請求法律給予我方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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