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精神良好開車行駛在快速道路上,X的女友Y則坐在副駕駛座。兩人預計要前往A地,故須在A交流道開下快速道路。不過,因為兩人並不熟悉道路,所以快抵達快速道路出口交流道時,才發現應該向右進入交流道。因此,X立刻向右轉方向盤,將車輛駛入交流道中,在駛入的過程中,X的後輪壓到了依法禁止跨越的雙白線。不料,此時後方有Z駕駛的車輛,以時速100公里駛入交流道中,因速度過快煞車不及而撞上X的車輛,導致X的車輛翻車起火。而Z自身的車輛也撞上路邊護欄,Z受到輕微擦傷。X的車輛翻車後,因為車輛起火,X想趕快跟Y逃出車外。不料,X發現Y因為撞擊過於猛烈,被變形的座椅卡住而無法脫身,X拼命拉扯或推動座椅,都無法將Y拉出來。因為火勢越來越巨大,車輛有爆炸的可能,X只好打破車窗自行先逃出車外,想再找人求援來救Y。當X一逃出車外,車輛瞬間爆炸,Y當場死亡。試問:X的刑事責任如何?
本案X駕車行駛於快速道路上,因不熟悉路況而緊急變換車道進入交流道時壓到雙白線,導致後方Z車輛以時速100公里追撞。事故造成X車輛翻車起火,X雖試圖救援被卡住的女友Y但未果,最終因車輛爆炸導致Y死亡。
變換車道違規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X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危險駕駛行為 依同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X以驟然變換車道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應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
建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考量本案: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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