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四款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七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對方機車未遵守此規定,應負主要肇事責任。
當事人雖有直行優先權,但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當事人可能未能及時注意前方車輛動態,應負部分責任。
可向警方申請交通事故鑑定,以確認雙方肇事責任比例。
若無法達成和解,可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考量本案對方機車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且未讓直行車先行,應負主要肇事責任。建議當事人蒐集相關事證,透過交通事故鑑定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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